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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9-16 16:24 发表 
就问你一句话,看过甄别过程的照片没。
战俘一个个出来单独接受问话,只要你说我想回中国,啥也不用说马上就被拉出来和愿意回中国的关一起,永远见不到和你以前同营或者“胁迫”你的家伙。
傻子都能看出这不过是 ...

你知道这是谁写的吗?大能凭照片和网文居然比当事人更有权威呀。
“ 六十九、至于那些寻求遣返的,除了两个之外,他们个个一进入解释帐篷后,就寻求遣返了。这就有力地证实了本委员会的看法,即那些愿意遣返的战俘是受有胁迫而强行拘留在战俘营里的,而在他们的战俘营里是不能行使其遣返权利的。
七十、有几个例子说明有关战俘费了相当多的时间才作出了决定。有一个例子是战俘看来带有恐惧和极端踌躇的情况,因而解释代表继续他们的解释。最终本委员会的主席参与其间,把战俘带走并予以隔离,以便使他能有时间来安静地考虑他的决定。该有关战俘在独自一人时,即决定选择遣返。他受了本委员会的检查,他在本委员会中证明心中灌注了这样的恐惧,以致虽然渴望回家但又不能摆脱那些恐惧,而在隔离之后他立即觉得比较放心了。这个战俘的事件曾成为联合国军方面抗议的主题,对这一个问题的有关信件列于附件十三。另一个经过了长时间的解释而寻求了遣返的战俘,看来也同样表现了恐惧的神色。
七十一、本委员会很难估计由于害怕听说要产生的后果而未行使其遣返权利的战俘数目。同样也不能说所有那些未寻求遣返的战俘是自由自愿地这样作,而非由于在他们头脑中长期灌输的某些恐惧所致。
七十五、十一月四日与五日,与本委员会主席所作的保留有关的因素仍然存在。然而为了为这一局面寻找一个出路,本主席在其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六日致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的信中,提出如下的建议(见附件十二):"现在由于你们似乎已大大地减缓了个别解释的进行,印度看管部队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即寻找空余的场所以便隔离已经解释的战俘和未经解释的战俘。没有现成的空余的营场可供此用,印度看管部队司令官所掌握的部队也不可能管理任何更多的营场,和保证警卫此类增加的营场内的战俘。可是我们始终渴望尽我们力之所及来满足你们的愿望。因此虽有人力上的困难,但我准备建立一个额外的营场以应付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我希望你认识再建立任何更多的营场和充分地加以警卫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同意在向一个营场的全部战俘完成解释之前不要求新的营场,那末这个额外的营场将使印度看管部队能够隔离已经解释的战俘和未经解释的战俘。如果你同意这个做法,我们将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速着手增修一个营场。"
七十六、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在其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来信中,以如下的词句表示他们同意本主席的建议(见附件十二):"为了迅速解决分别看管战俘的问题,再另外建立一些营场作为隔离战俘之用是完全必要的。虽然我们认为根据'职权范围'及工作细则并无此项必要,但为照顾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印度看管部队的实际困难,我们同意在连续若干天向一个营场的全部战俘解释完毕之后,再向另一个营场的战俘进行解释。"
七十七、本委员会主席向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所作的诺言,由于战俘"代表"所采取的态度而不能实现。他们说如果隔离战俘的话,战俘就不出来。战俘"代表"这种态度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将战俘加以隔离是符合工作细则的。然而他们之所以拒绝的原因,在于他们明白申述的恐惧,即打散战俘营就会导致营内组织的涣散,并从而削弱这些"代表"对大部分战俘所施行的影响。”
打脸
“ 九十二、在战俘组织中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所使用的方法是强迫性的。暴力行为曾施用于那些愿意行使遣返权利的人。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一日在本委员会的附属机构面前有两名战俘遭到了毒打,因为他们表示了要求遣返的愿望。看管部队经过了最大的困难,才把这两名中国籍战俘从丁字第二十八号营场中活着解救出来。
九十三、若干次凶杀事件曾经发生(见附件十九)。调查这些案件的努力遭到了战俘"代表"的抗议。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调查看管部队必须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行动。十月一日在医院中的战俘发动了一次狂暴的示威,阻碍了本委员会视察医院的努力。十一月二十一日对本委员会试图调查据报在医院中发生的谋杀事件的努力,医院病员又发动了一次狂暴的示威。”
继续打脸
“ 一、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为了执行"解释和访问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款的规定,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将进行解释的计划送达本委员会秘书处。该方要求自乙字第四号营场(注:见"临时报告"第八十一段)带出其余未经解释的战俘以听取解释。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致函本委员会主席(注:见附件一(一)。)陈述其意见如下:
"解释工作开始后已连续停顿达五次之多,其原因是由于特务拒绝使战俘听取解释和由于委员会预期特务将会如此而断然通知我方停止解释。这样又使我方总共损失了六十个解释日期。五次停顿之中除第一、第三两次因我方迅速让步而仅仅损失了两天以外,其他各次均因委员会基本上采取了坐视态度而陷于长期停顿。在第四、第五两次停顿中,尽管委员会根据'职权范围'和'工作细则'有无可逃避的责任提供隔离安排来使我方解释工作得以恢复,尽管阁下在十一月六日曾经许诺提供隔离帐篷,尽管我方曾多次改变解释营场以便委员会易于带出战俘来听取解释,但委员会对于这一切都丝毫不予重视,甚至在十二月十日终于提供了隔离帐篷之后,委员会仍然强调特务不许战俘隔离,使我方解释工作无从进行。但是由于我方的据理力争,十二月二十一日战俘终被隔离,解释工作因之恢复,所谓由于特务拒绝隔离和听取解释因之委员会不能有所行动的说法已证明不是事实。正相反,以十二月二十一日情况来看,如果委员会根据'职权范围'的规定,坚决制止特务的阻挠活动,则我方解释日期原是可以不致遭受损失的。由此可见,我方解释日期所受的重大损失虽然应由联合国军方面负其主要责任,但委员会由于未能坚决实施'职权范围'而引致了这个损失,也是不能不负有直接责任的。
现在,我方解释工作到十二月二十三日为止仅仅进行了十天。我方坚决要求解释工作必须继续进行直至补足了九十天的解释期限为止。我们认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该满足我方这个合理的要求。"”
反正皮厚
“ 二十九、印度看管部队于一九五四年一月十二日八时五十分开始将南营战俘的看管交还,并于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三时零分将二万一千八百零五名战俘全数送交联合国军看管。
三十、在移交看管过程中,有七十二名中国籍战俘与三十二名朝鲜籍战俘寻求印度看管部队的保护,并且有九十二名希望遣返。印度看管部队还保护了先后从其各自营场中逃出来的、并表示愿去中立国的十二名中国籍战俘与八十九名朝鲜籍战俘。在移交看管之日,这些战俘断然拒绝被交给联合国军。其后有十五名朝鲜籍战俘改变主意,在一九五四年二月四日交还联合国军看管。其余十二名中国籍战俘与七十四名朝鲜籍战俘于一九五四年二月八日已随同离开非军事区的第一批印度看管部队送往印度。(注:该八十六名战俘的名单载于附件七(一))这些战俘将留于印度政府保护之下以待对其最后处理的决定。(注)
注:本委员会捷克斯洛伐克与波兰委员认为:在未实行解释程序及未由政治会议研究之前,对战俘进行任何处理都是违反"职权范围"和停战协定的(见本报告第二十五段),他们认为将上述战俘由本委员会之看管下释放出来也是违背"职权范围"的。
三十一、依据形迹证据而成立的谋杀案的十七名战俘被告已为印度看管部队所扣留。
三十二、兹指出在移交与联合国军看管时要求遣返的战俘,其要求遣返是由于他们自己坚决无畏的行动。印度看管部队曾把战俘遣返的权利告知了战俘。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在邻近山上对战俘广播通知他们有权利留在本委员会看管之下,有权听取解释并被遣返;如果他们被迫离开战俘营,他们有权去找印度看管部队申请遣返。然而由于战俘"代表"(注:见临时报告第十段,注(一))很想阻止任何战俘逃脱以寻求遣返,因而设法使战俘从他们的营场中出来时,除了最无畏与不顾死活的战俘以外,任何人都极难接近印度守卫以寻求遣返。所以,对首脑的恐惧,以及组织的影响,直到最后还是存在着的。必须重新申说的是,本委员会与印度看管部队对这种恐惧的存在是经验得太多了。(注)
注:在另一方面,瑞典与瑞士委员认为即使有些战俘企图阻挠那些愿意遣返的人,印度看管部队在战俘离开围场移交给联合国军时所作的安排也使战俘有可能寻求遣返或要求送往中立国。有一百零四名战俘利用了这一机会的事实也说明了情况显然是这样的。”